第十二节工伤保险条例
大纲要求: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分析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给予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
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对受害人实施医疗救治和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经济权利的补救措施。是由政府监管、社保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具有惩罚性。
工伤保险的权利主体
只限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
工伤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和.和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补偿的原则
“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照条例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第八条)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工伤保险费率的制定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范围(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申请时限、时效和申请责任(第十七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等材料。
工伤认定程序(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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