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纲要求:掌握消防工作的基本规定,分析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建设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消防规划(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安全位置(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要求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第十、十二、二十六条)
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和抽查: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依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
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第十五、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实现强制性论证及技术鉴定制度,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组织的规定(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除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之外,还要承担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及其职责(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灭火救援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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