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大纲要求:分析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保障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验收。
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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