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11.1
1.安监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5.1
1.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变更、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农村自建住宅,公共用房等。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2.1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进行系统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有关部门报送。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5.1
1.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3.应急预案的种类: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岗位)。
4.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5.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应急预案至少应当每3年修改一次。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7.1
1.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检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法。
2.较大涉险事故:1.涉险10人以上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4.因安全生产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5.危机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6.其他
3.事故信息的报告:(1)较大涉险事故: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地县级安监部门。(2)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时(1小时内)省级安监部门。(3)重大、特大事故:除上1.2项外,可国家安监总局。
4.较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电话快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事故出现新情况应当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一次。自事故发生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应当当日补报。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10.1
1.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自制分为甲、乙两种。甲级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乙级由省级审批。
2.必须由甲级承担的项目: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项目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
3.资质抽查: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4.资质证书的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2.1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2.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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