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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2)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5月25日]  【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刑法》——2006.6.29

  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平等、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

  3)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4)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

  5)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管教。

  6)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

  8)刑法功能:剥削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

  9)安全生产犯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安全生产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

  11)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矿山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定义:①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③其他严重后果。

  二、《行政处罚法》-1996.10.1

  1)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行政法学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3)《行政处罚法》出发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处罚。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权利保障、一事不再罚原则。

  5)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6)处罚设定权的立法配置:1.法律—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7)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决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8)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9)不满14岁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①简单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当场决定。②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③听证程序

  11)行政处罚的执行:①行政处罚机关和收费罚款机构相分离,当事人收到处罚书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可当场收缴的情况:小于20元、不当场事后难以执行的、交通不便的。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③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逾期不交加3%处罚款,查封存款等抵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许可法》

  1)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行政许可法

  2)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行政行为2.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3.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的种类: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6.许可制和登记(备案制)的区别是:许可制以事前审查为重点,后者倾向于事后监督检查。

  7.除以上种类,还包括: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权力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长期、短期和临时许可。

  8.行政许可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9.实施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四《劳动法》-1995.1.1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女工保护:①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第三级强度劳动③禁止安排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④禁止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事项。

  五、《职业病防治法》-2002.5.1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均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资料。

  六《劳动合同法》-2007.6.29

  1.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2.三方机制: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

  3.劳动者的权利: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劳动合同解除权、获得经济补偿权。

  4.劳动合同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6.监督检查主管机关: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7.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经常性、集中力量和有针对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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