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
(1)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昕取当事人的意见 ,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 应当进行复核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 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 并有权予以检举。
八、行政处罚的程序
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时 , 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 :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 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对简易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一般程序是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 ,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 通过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可以进行检查。《行 政处罚法》的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对一般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昕证的权利 ; 当事 人要求昕证的 ,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昕证的费用。《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做了规定。
九、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对行政处罚的执行做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 ,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 予以履行。 "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对行政处罚收缴罚款做了详细规定 ; 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履行行政处罚时 ,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十、违反《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 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 , 分为 8 种责任 :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单据罚款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 , 财政部门违法返还罚款或拍卖款项行为的法律责任 ; 非法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利用职务便利 , 牟取非法个人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 行政 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行为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为违法牟取本单位私利 , 以罚代刑 , 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玩忽职守 , 因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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