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知识点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知识点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1.发包、出租要求: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 (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知识点二十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职责(法条18、47条)1、及时、如实报告
2、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知识点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
(48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3)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知识点二十五、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新增)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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