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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章节讲义第二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2日]  【

  3. 爆破器材的使用 使用爆破器材 , 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 , 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 , 领取数量不得 超过当班使用量 , 剩余的要当天退回。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 因 盖房或其他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 , 由本人提出申请 , 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 意 , 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 , 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 行爆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爆 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三、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违反规定应 实施的 惩处办法 1.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1)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 , 季节性生产烟花爆 竹的作坊 , 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 方准生产。 目前 , 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 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已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2)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 育、持 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 , 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 严禁 任何单 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2. 违反本条例应实施的惩处办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 , 存在不 安全隐患且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 发生爆炸物品丢失、 被盗和其他事故 , 非法制 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 , 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罚 ,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 , 忽视安全 , 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 重大事故的 , 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 , 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 直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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