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监管体制。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既存在多头监管问题,又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我国目前的体制是,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公安、建设、交通、铁道、旅游、民航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体制,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这样规定,考虑了我国监管体制的现实状况,在强化特种设备综合监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也明确了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三)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制订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引入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其他现实有效的技术标准,并保证其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中强制实施。草案设专章规定安全技术规范,一是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要求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二是规定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程序,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安全可靠、科学合理、节能环保的要求制订,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定期评估,及时修订;三是规定要将经评审合格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技术创新;四是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以保证安全技术规范的科学性。
(四)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就必须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草案第三章对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及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二是要求企业必须配备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这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三是规定企业负有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法定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四是规定企业可以将法定义务委托给专业机构实施,国家对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五)关于检验。检验是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实行的技术监督措施,具有强制性和行政性;检测则是企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检查测试。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检验的范围和实施机构:一是规定检验包括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的强制性监督措施和使用实行的定期监督措施;二是规定国家对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实行资质资格许可管理;三是规定检验机关及其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保密义务等。对检验和检测的分别规定,厘清了政府职责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利于改变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状,也为今后检测机构的改革预留了空间。
(六)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加大了处罚力度。除规定具体处罚数额外,还规定了加罚标准以及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二是加重了有关企业的民事责任。针对一些在公众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责任不清的问题,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用于公共场所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承担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等义务;三是规定了赔偿责任。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实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四是规定了刑事责任。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房地产经纪人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