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上级政府组织进行调查:(5种)参见教材P215 。
5.事故调查工作的原则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6.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调查
7.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的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1.调查组的组成: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2.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9个)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人员伤亡情况、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
四、事故调查的纪律和期限
1.纪律:
2.事故调查时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不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提交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第四节 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一、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
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期限
1)批复主体:
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参见教材P218 。
2)批复时限:
其他级别事故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适当延长,不得超过30日。
二、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
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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