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计月报
(1)统计月报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类别等情况。
(2)统计月报时限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7]37号)要求,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卡片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3)事故统计月报的报送方式
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尚不具备专用网络传输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公共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4.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几个问题
(1)以高等级事故因素为先确定事故等级
一起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在总体事故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为先进行统计。
(2)事故等级的变化调整
由于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导致事故等级出现变化的,要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事故等级调整。
(3)事故报告项目的界定标准
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急性工业中毒。参照《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年9月17日),“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人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人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死亡和失踪。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救援、事故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具体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②丧葬及抚恤费用:
③补助及救济费用;
④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①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②现场抢救费用:
③清理现场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①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②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4)事故性质的界定
要严格事故性质的界定,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应先按要求及时快报,经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写出书面报告,在没有明确批复之前,必须进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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