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的案例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
|
死亡 |
重伤、急性工业中毒 |
直接经济损失 |
特别重大事故 |
30- |
100- |
1E- |
重大事故 |
10-30 |
50-100 |
5 千万-1E |
较大事故 |
3-10 |
10-50 |
1 千万-5 千万 |
一般事故 |
-3 |
-10 |
-1 千万 |
事故调查的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上报和调查的部门
事故等级 |
事故上报最高部门 |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 |
国务院 |
重大事故 |
国务院 |
省 |
较大事故 |
省 |
市 |
一般事故 |
设区的市 |
县 |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因补报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上报和事故调查的层级随之改变。
事故报告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调查的组织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以政府的名义进行。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③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④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⑥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⑦总结事故教训;
⑧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国家标准《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属于下列两种情况者为事故直接
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事故的性质
(1)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等存在主观失误或过错的行为,致使本不该发生的而发生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是指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当前科学技术
水平尚无法预测和认识的原因而引发的事故,其一般应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特征。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
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
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
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事故调查的纪律和原则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
的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
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应遵循“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包括: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
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调查的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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