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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第二章第三节重大危险源

来源:考试网  [2018年8月22日]  【

  第三节重大危险源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其他危险源未涉及)

  ◆ 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 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 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事故严重度评价

  最大危险原则:一种危险物有多种事故形态、后果相差大,按后果最严重的事故形态考虑;

  概率求和原则:一种危险物有多种事故形态、后果相差不大,按统计平均原理估计事故后果。

  五、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监管

  明确责任和要求

  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技术

  (1)正常运行阶段

  (2)事故临界阶段:有关参数超出正常值的界限,不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就会引发火灾、爆炸及重大毒物泄漏事故。

  (3)事故初始阶段

  六、处罚

  ◆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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