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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辅导《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重点知识: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6月7日]  【

  第2类: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等);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等);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等);

  (5)其他化学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第3类:生物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性微生物等);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危险生物和危害因素。

  第4类:心理、生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第5类:行为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错误);

  (3)监护错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第6类:其他危险和危害因素。

  (1)搬举重物;

  (2)作业空间;

  (3)工具不合适;

  (4)标识不清。

  2.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进行分类 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等20类。

  (1)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纹、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 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 指强酸、强碱溅到身悴引起的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菠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人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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