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1.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三违”行为是直接责任。
事故性质的认定:
自然事故:由于地震、雷击、山体滑坡、海啸等不在防范范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
技术事故:由于受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使生产中运用的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引发的事故。
责任事故:由于人员应履行而没能履行应尽的职责引发的事故。
事故处理: “四不放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
责任追究:493号令第一节:法律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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