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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与考点讲义(3)

来源:考试网  [2016年7月7日]  【

  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与考点讲义(3)

  案例:淀粉生产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检查

  1.情景描述

  2010年2月,甲淀粉厂发生重大粉尘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受该起事故的警示,生产同类产品的乙集团公司于事故发生之后的第二天召开了事故分析会,组织部署下属企业全面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检查,并提出如下要求。

  (1)系统全面检查,注重工作实效

  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粉尘爆炸风险,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粉尘防爆专项检查,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要组织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完善检查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并将检查整改成果纳入年终业绩考核。

  要求检查要追求实效,检查之前要制定方案及检查表,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实行现场采样和分析,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现场检查。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开展交叉检查,动员全员参与。现场检查之后要跟踪隐患整改,整体活动应形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2)深入辨识隐患,实现有效控制

  要求各单位认真吸取甲淀粉厂事故教训,检查之后立即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治理,从危害辨识、工程控制、清洁清扫、爆炸防护、完善操作程序、加强员工培训等方面开展检查和整顿。

  1)系统辨识粉尘危害。3月份,完成作业场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动员全体员工,查找粉尘产生、泄露和积聚的地点、区域,制定整改和控制措施,并组织整改,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产尘区域、通风死角、陈年积尘等。

  2)全面检查防护设施。4月份,重点检查静电防护、电气设施、泄压装置、个体防护设施、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应急装备等情况,对作业现场粉尘积聚、潜在点火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

  3)彻底清理粉尘。5月份,组织一次全面彻底的粉尘清理活动,重点是仓储、运输、粉碎、干燥、配粉、包装等工艺,以及成品库和锅炉房等场所。对通风不良、易产生常年积尘的死角,清理前应制定专项方案,避免清理现场时引发爆炸事故。

  4)监测分析粉尘分布。6月份,对产尘区域内的粉尘成分和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和分析,掌握发生粉尘爆炸的可能性和影响范围,提高粉尘防爆的技术水平。

  5)系统开展合理、规范性检查。7月份,系统辨识并执行《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对现有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检查动火作业、检修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6)组织全面整改。8月份,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明确整改要求,制定负责人、确定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采用工程控制、清理清扫、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手段尽可能降低爆炸危害。

  7)粉尘防爆检查经常化。9月份,各单位应以此次专项检查治理为契机,将粉尘防爆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固化,形成制度和操作文件,实现常态化管理。

  (3)验收检查结果

  工作方案应明确各项措施的验收和考核要求,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和隐患实行闭环管理。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检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对风险较高的场所进行现场验收。

  2.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是针对某个专项问题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者定量检查,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4)安全检查的内容既包括意识、制度、事故处理等软件方面,还包括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作业环境等硬件内容。

  (5)安全生产检查应该突出重点,对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部位、装置和工艺应加强检查。

  (6)安全检查有检查表法,仪器检查法等方法。

  (7)完整的安全检查应该包括检查准备。实施检查、分析判断、结果处理及整改落实等阶段。

  3.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规定。

  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定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常识。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注意事项

  (1)开展安全检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的基本过程。

  (3)编制检查方案的主要内容。

  (4)粉尘防爆的主要途径。

责编:Z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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