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地下建筑防火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督促。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地下建筑上级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对地下建筑的防火安全工作管理,经常督促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执行《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并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确保万无一失。
(四)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从速从严落实整改。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的防火宣传,对职工和经营者进行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和防火技能。同时,要经常组织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遵照《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等有关规定从速从严进行整改,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消防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建立起经常性的工作机制,在地下建筑的立项、审批、管理、消防验收和防火检查诸环节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并切实加强依法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治理工作,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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