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2.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7.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8.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根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分工的文件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与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等,并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基础上承担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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