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 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能源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能源局
2020年2月25日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加强我 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人员,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聘用单位必须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其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试
第六条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大纲,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相关专业科目的命题和审题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或电子合格证明,该证书或电子合格证明在全省范围有效。该证书由省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用印。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
第十二条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授权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安徵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 取得《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登记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省有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登记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核发《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
第十七条《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延期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重新、延期注册者,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 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科目、学时时长,取得再教育合格证书(明)。
第十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从业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的情况。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其执业范围(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件),从事与其安全知识和能力相适应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开展以下相关工作: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每年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类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聘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按照《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不按期进行延期注册,不得继续从事与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 | 专业类别 | 执业行业 | |
1 | 煤矿安全 | 煤炭行业 | |
2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 |
3 | 化工安全 |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 | |
4 | 金属冶炼安全 |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 |
5 | 建筑施工安全 | 建设工程各行业 | |
6 | 道路运输安全 |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 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 |
7 |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 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燃气、 电力等其他行业 |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徴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统一规划和管理。
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统一委托省人事考试院具体承担。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四条 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自主命题,采取统—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公共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科目《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关专业科目之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初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 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六条 凡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 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 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七条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八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 一个周期的滚动办法管理,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 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在滚动周期内,应试人员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一般不予认可。
应试人员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我省申请注册的,应当加考《安全生产实务》的相关专业科目之一。
第九条已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考其他专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实务》专业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增加注册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应试人员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就 近报考;省属和中央在皖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考点设在设区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
指导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资格审 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具体负责相关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逐步试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符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经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 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 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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