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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讲堂:对价(consideration)的全面解读

考试网  [ 2017年2月8日 ] 【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本文主要介绍了对价的类型和构成有效对价的三大条件。

  一、对价的类型

  F4要求学生掌握三种类型的对价,分别为executory,executed和past consideration。

  1. Executory consideration是待履行的对价,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作出的一项承诺,即双方分别答应在未来某个时间做某事。比如甲许诺三周内给乙交付一台打字机,乙许诺一旦收到打字机,立即付款500镑,所以待履行的对价是一种承诺,现在并没有完成。

  2. Executed consideration是已履行的对价,与前者相反,该对价的内容已经被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了。比如甲许诺三周内给乙交付一台打字机,乙许诺一旦收到打字机,立即付款500镑,结果甲如期将打字机交付给了乙,这种交付就是履行自己对价的行为,甲已经完成了合同向下的义务。

  3. Past consideration是过去的对价。行动要么和promise同时发生(已履行的对价),要么在承诺之后发生(待履行的对价),才算是有效的对价,如果行动在promise之前发生了(过去的对价),那么这种对价是无效的。因此过去的对价其实就是一种无效的对价。还是前面那个例子,甲有一台闲置的打印机,跟乙交好,所以就把打印机赠与给了乙,乙收到打印机后,跟甲说愿意给他100磅作为补贴,那么这个100镑就是过去的对价,没有约束力,乙可以无需向甲付款。过去的对价之所以是无效的对价,是因为该履行行为是发生在承诺之前,而非为了获得承诺才去履行的,因而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构成有效对价的三大条件

  除了对价必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类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成为一种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和约束力的对价。

  1. 首先,对价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双方签订的是走私违禁品的合同,对价内容无效,因此构成的是无效的合同。

  2. 其次,对价的内容必须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以无法实现的行为作为对价的内容或承诺不会形成一种有效的对价,因为该对价不具备可执行性。

  第三,对价的价值必须可以通过经济衡量来确认(重要考点)。这里不要求对价之间经济价值的平等性,只要求有衡量价值且双方对此自愿接受即可,即要求sufficient,不要求对价必须adequate。用一个小例子来说明这两个词的区别:你去朋友家作客,朋友为你倒杯水,sufficient就是倒了一半时你觉得足够了即可,adequate则是把杯子完全倒满的状态,法律不要求双方互换的对价必须经济利益上完全对等,只要求有且能够衡量该价值就足够了,并且双方也自愿同意进行该对价的交换。最著名的案例为Thomas v Thomas 1842:原告是个遗孀 ,她的丈夫立遗嘱时说在她有生之年可以以1英镑的租金享有丈夫房屋的一年居住权。被告,丈夫遗嘱执行者,提出让她拥有该房屋的承诺是不受对价支持的,即认为每年1英镑的房租的对价严重不对等。但结论是,1英镑的房租构成了充分的对价(是sufficient但并不是adequate),遗孀有权以每年1英镑的租金居住在该房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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