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1.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的原则: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2.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条件: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B.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C.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3.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的范围:
A.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B.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C.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D.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E.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F.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4.《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
第五条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第六条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5.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的支付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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