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核准部门: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3.药品包装、标签印制: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二 药品说明书
1.药品说明书的内容: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2.使用专用词汇表述的内容: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不良反应信息的注明: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
4.修改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三 药品的标签
1.药品标签的分类: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
2.内外标签标示的内容:
A.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B.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3.运输、储存包装和原料药标签标示的内容: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4.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的同一药品的标签规定: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5.有效期表述形式: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四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1.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的印制与标注: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A.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B.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C.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D.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2.注册商标的使用及印制: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五 其他规定
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和特殊储藏要求的药品的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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