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一 药品广告的申请
1.药品广告的界定: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2.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要求: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A.《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B.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C.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二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1.有效期和格式: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2.注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A.《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B.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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