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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管理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8月22日 ]  【

  药品管理

  1.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2.药品质量标准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3.企业购入药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4.特殊管理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5.进口审批和进口程序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进口的程序---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6.药品淘汰原则及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7.药品限制出口的规定: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8.假劣药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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