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一节 广告准则
(一)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和内容
1使用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的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四)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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