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一、定点零售药店和处方外配的界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三、外配处方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外配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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