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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三十六章第二节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6月06日 ]  【

第二节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管理

  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资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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